近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在本院审判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7日期间,被告人杜朝军在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等证件的情况下,组织被告人杜志永、杜松业、黄运良、岩鲁、岩不勒、杜焕业、陈帅强等人,在河南省汝州工业区瑞平电厂附近一停车场内,以1000斤的日均产量生产腐竹。在生产腐竹的打浆工序中,被告人杜朝军、杜志永、杜松业在豆浆中添加包含吊白块的多种添加剂以使豆浆易凝结捏皮,改良腐竹颜色、口感,并使用泡沫碱洗净豆浆锅以使加热豆浆时不粘底。被告人黄运良、岩鲁、岩不勒、杜焕业、陈帅强等人作为其他生产工序的工人,在明知杜朝军的腐竹厂系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资质、生产卫生条件脏乱的黑作坊,且在生产过程中滥加添加剂的情况下,仍在该厂内从事腐竹生产工作,生产不合格的腐竹产品。
其中,被告人杜志永自2014年2月起到杜朝军的腐竹厂内工作,涉及金额50余万元;被告人杜松业在2014年3月,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在杜朝军厂内工作,涉及金额6万余元;被告人黄运良自2014年2月起到杜朝军的腐竹厂内工作,涉及金额50余万元;被告人杜焕业自2014年9月起到杜朝军的腐竹厂内工作,涉及金额18万余元;被告人岩鲁、岩不勒自2014年6月到杜朝军的腐竹厂内工作,涉及金额35万余元;被告人陈帅强自2014年10月到杜朝军的腐竹厂内工作,涉及金额至少6万余元。
由于本案错综复杂,法庭在开庭审理长达6个小时之后,主审法官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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