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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 [人社局] 求职、用工登记

办事指南 · 2015-10-23 14:32:52 · 2146 次点击
  一、主体:人社局  办公电话:0371-62831288
  二、行政权责名称:求职、用工登记
  三、行政权责种类:基本公共服务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1
  五、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承诺):
  1、热情接待前来咨询、办事的群众,耐心细致做好咨询指导,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程序、时限办事,切实履行职能。对符合条件,手续、资料齐备的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承诺时限办结,不推诿、不无故拖延。
  3、严格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要求,不吃拿卡要,不索取接受服务对象财物,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4、认真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积极妥善处理。
  5、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6、信息咨询联系方式:联系人:魏晓雷 联系电话:0371-62831288 联系邮箱:dfsrsjts@163.com
  六、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21号公告,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一)对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进行求职、用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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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不看智慧登封,都不知道登封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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