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人社局 办公电话:0371-62831288
二、行政权责名称: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管理
三、行政权责种类:其他行政权力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90
五、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承诺):
登记受理--领取证书--制作证书--发放证书--结案
六、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章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政府批准的考试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1996年11月7日)第六章 证书 第二十八条 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办理程序为: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汇总,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定。证书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劳动部规定的填写格式和编码方案统一办理,经劳动行政部门验印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将证书送交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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