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人社局 办公电话:0371-62831288
二、行政权责名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三、行政权责种类:基本公共服务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3
五、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承诺):
1、热情接待前来咨询、办事的群众,耐心细致做好咨询指导,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程序、时限办事,切实履行职能。对符合条件,手续、资料齐备的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承诺时限办结,不推诿、不无故拖延。
3、严格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要求,不吃拿卡要,不索取接受服务对象财物,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4、认真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积极妥善处理。
5、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6、信息咨询联系方式:联系人:魏晓雷 联系电话:0371-62831288 联系邮箱:dfsrsjts@163.com
六、项目设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2、《国务院发布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2009年9月1日)。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豫政〔2014〕84号,2014年11月10日)第七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9〕316号,2009年12月28日)第十六条:年满60周岁,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可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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