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人社局办公电话:0371-62831288
二、行政权责名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三、行政权责种类:基本公共服务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15
五、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承诺):
1、热情接待前来咨询、办事的群众,耐心细致做好咨询指导,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程序、时限办事,切实履行职能。对符合条件,手续、资料齐备的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承诺时限办结,不推诿、不无故拖延。
3、严格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要求,不吃拿卡要,不索取接受服务对象财物,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4、认真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积极妥善处理。
5、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6、信息咨询联系方式:联系人:魏晓雷联系电话:0371-62831288联系邮箱:dfsrsjts@163.com
六、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1999年3月19日实施)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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