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公安局 办公电话:62873115
二、项目名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放射危险物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1
五、申请条件:
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1.道路危险物品运输资质证书;
2.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行驶证以及驾驶证;
3.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从事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4.车辆的载质量情况说明;
5.拟通行的时间、路线。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3月2日修订)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
二、放射危险物品
1.运输说明书,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
2.辐射监测报告,其中一类放射性物品的辐射监测报告由托运人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出具;二、三类放射性物品的辐射监测报告由托运人出具;
3.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
4.装卸作业方法指南;
5.安全防护指南。 托运人将第(四)项、第(五)项要求的内容在运输说明书中一并作出说明的,可以不提交第(四)项、第(五)项要求的材料。
依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于2010年10月27日公布)第二十三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改)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3月2日修订)
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于2010年10月27日公布)
第二十四条: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查验国务院核安全主管部门关于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审批文件以及公安部门关于准予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审批文件。 二、三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查验公安部门关于准予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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