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公安局 办公电话:62873115
二、项目名称: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核发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5
五、申请条件:
一、民用爆炸物品购买
1.购买者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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