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公安局 办公电话:62873115
二、项目名称: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1
五、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负责人)在活动(跨行政区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举行5日前到治安支队治安大队递交书面申请;
2.申请书中应当说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第八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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