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人防办 办公电话:62869783
二、项目名称:报废人防工程审批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人防工程报废情况申请;
2.需报废的人防工程位置平面图;
3.申请单位的其它相关材料。
(备注:此事项为下放事项,从未办理过,其它相关材料上级部门未加以明确)依据;无法律、法规明确依据,由人防部门根据管理实际设定。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公布,2010年7月30日修订)
第十五条第三款:对不符合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简易人民防空工程,没有加固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报废。
2.《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159号公布)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十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简政放权的决定》(郑政〔2013〕29号)
附件3;序号:第43项;名称:报废人防工程审批;下放级别:县(市、区)人防办
八、备注:第十轮审改下放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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