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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体:文物局  办公电话:0371-62872569
  二、项目名称: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审批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2
  五、申请条件:
  1.申请书;
  2.报告书;
  依据:无法律、法规明确依据,由文物部门根据管理实际设定。经审核,拟作为前置条件。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第三次修改)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八、备注:市第十轮下放,县(市)、区保留


来源: [url=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8110][文物局]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审批[/url]
标签 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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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不看智慧登封,都不知道登封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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