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食药监局 办公电话:0371-62810127
二、项目名称:食品流通许可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3
五、申请条件: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承诺保证遵守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范;经营管理工作人员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限制形的承诺书;
9.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依据:1-7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8-9见《河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许可。
2.《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 第四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许可机关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
3.《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14】30号) 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一)调整机构设置2.重新组建市食品监督管理局。整合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重新组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备注:拟下放。理由:豫政[2014]52号文附件2第55项,已将该项目下放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目前登封市此业务在各工商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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