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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体:林业局  办公电话:62855900
      二、项目名称:林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核发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法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申请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地点以及联系方式,填写、递交森林植物产地检疫申报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3.省际间调运的,出具调入省的《植物检疫要求书》;     
      4.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期限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及调运(承办)人的身份证。
      依据:无法律、法规明确依据,由林业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实际设定。经审核,拟作为前置条件。
      六、审批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修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3.《河南植物检疫条例》(2001年10月1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十五条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下列程序办理植物检疫手续:   
      (一)从省外调入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省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或个人提出检疫要求,经调出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根据检疫要求检疫合格,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准调入。对调入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二)调运出省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根据调入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检疫要求实施检疫,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应加盖省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专用印章。   
      (三)省内县(市、区)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出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物检疫机构自受理调运检疫申请之日起,应当于七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证书。情况特殊的,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七日。
      第十九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地区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繁育、生产基地,应当实施产地检疫。种子、苗木的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应密切配合。种子、苗木生产、繁育单位和个人应在种植十五日前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后,方可种植。植物检疫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七日内予以答复
      八、备注:市第十轮下放,县(市)、区保留


来源: [url=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8481][林业局]林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核发[/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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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不看智慧登封,都不知道登封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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