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卫生局 办公电话:0371-62872271
二、项目名称:补办医师执业证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医师执业证书补发申请表》一式两份;(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在省辖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作废声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5.同底版近期小2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含《医师执业证书补发申请表》2张)。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自1999年7月16日起实施)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号)
第六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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