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住建局 办公电话:0371-62864600
二、项目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4
五、申请条件:
(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需提供委托书或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车辆行车证、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公司车辆应为自有车辆;办理清扫许可的需具有日机械清扫能力10万平方米以上的设备);
3.从事垃圾运输经营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办公场地、车辆停放地所有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租用场所需提供租用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车辆管理规定、道路清扫管理制度及标准。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第十九条。
(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
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需提供委托书或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规划、选址、立项、环评、工艺等批复文件;
3.至少5名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职称证明;
4.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5.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出具在线监测报告;
6.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第102项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单位: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八、备注:县(市)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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