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住建局 办公电话:0371-62864600
二、项目名称: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一)城镇燃气经营审批
1.城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3)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企业需提供验资报告);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
(5)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两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6)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
(7)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8)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9)燃气质量检测报告(3个月以内的);
(10)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2.瓶装燃气供应站需提供的材料
(1)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件;
(4)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证明、劳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
(5)经营场所证明及平面图;
(6)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3.瓶装燃气代客换气点需提供的材料
(1)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件;
(4)换气点经营场所证明,换气点平面图及换气点外景照片;
(5)换气点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证明;
(6)防泄漏、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58号)第十三条。
(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1.燃气设施改动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批准文件等资料;
3.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可行性报告;
4.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平面布置图;
5.燃气施工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施工组织及实施方案;
6.企业安全防护及用户正常供气方案。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102项名称: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实施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八、备注:县(市)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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