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环保局 办公电话:62892680
二、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核准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3
五、申请条件: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或登记卡;
3.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调查报告)或监测表(调查表);
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公布,2010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六、审批流程
受理-公示-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公布)
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八、备注:县(市)、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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