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环保局 办公电话:62892680
二、项目名称: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6
五、申请条件:
1.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
3.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三个月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原件;
4.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材料;
依据:《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2010年2月1日实施)第五条。
(注:排污许可证到期换证或者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须提交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并提交本条款第1、3项的材料。)
六、审批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七届主席令第22号公布,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备注:县(市)、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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