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林业局 办公电话:62855900
二、项目名称: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3
五、申请条件:
1.书面申请包括运输动物名称、种类、数量、发货单位、运输工具、运输目的地等事项;
2.合法有效的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林策通字[1992]29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九条。
六、审批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林策通字[1992]29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持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出省境的,应当持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
八、备注:市第十轮下放,县(市)、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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