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市政府
二、项目名称: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材料(企业注册资金证明);
4.承包合同;
5.新开发的养殖区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坐标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9 号文,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6日起施行)第五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9 号文,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6日起施行)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含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等作业审核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八、备注:市农委承办 办公电话:0371-6285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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