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林业局 办公电话:62855900
二、项目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林木权属证明;
2.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3.其他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采伐承包的国有、集体林木,还应提交承包合同和发包方同意采伐的证明;
4.个人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材料;
5.采用皆伐方式,连片采伐0.1公顷以上具有较强生态功能的灌木的,提交包括采伐目的、地点、方式、期限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材料。
6. 建设工程使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用地单位持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第三十条。
七、项目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人大委员会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修改)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八、备注:县(市)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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