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盐业局 办公电话:0371-62862400
二、项目名称:食盐零售许可审批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办理
五、申请条件:
1.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食品流通许可证,个人或法人身份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2.填写《食盐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3.经营场所房屋合法使用权的证明(商业用房房产证或合法证明)或者租用商业用房的租房合同;
4.盐业管理局盐政人员到申请人经营场所现场核查证明。
依据:《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1999年6月3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豫人常[1999]20号发布,2010年7月30日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号发布)
第二十一条:食盐的零售业务,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单位负责。需要委托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代销食盐的,由县级商业(含粮食、供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零售单位必须把食盐列为必备商品,保持合理库存,不得脱销。
2.《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1999年6月3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豫人常[1999]20号发布,2010年7月30日修改)
第二十三条: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必须经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零售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
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必须按照规定的渠道购进食盐,不得违法购销。
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
八、备注:县(市)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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