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办事指南 于 2015-10-21 15:02 编辑
一、主体:交通运输局 办公电话:0371-56515100
二、项目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审批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租房协议(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厂区平面图;
6.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7.机具设备明细表及合格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9.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等制度原件);
10.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及处置措施)。
连锁经营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
1)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维修经营许可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2)连锁经营协议副本;
3)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4)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依据:无法律、法规明确依据,由交运部门根据管理实际设定。经审核,拟作为前置条件。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10月17日公布,2004年8月1日河南省人大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或者县(市)、上街区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勘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许可,发给相应类别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以连锁经营形式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手续。外商在本市投资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备注:县(市)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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