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办事指南 于 2015-10-21 15:03 编辑
一、主体:交通运输局 办公电话:0371-56515100
二、项目名称: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许可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8.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9.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5年12月15日通过,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实施)第十三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公布,2011年4月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备注:市第十轮下放,县(市)、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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