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市政府 办公电话:62875678
二、项目名称: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建设用地申请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书上盖章确认其他事实);
2.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集体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联营、入股等兴办企业批准文件;乡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经乡镇政府审核;);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5.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7.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8.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依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发布施行)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发布,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改)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公布,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八、备注:国土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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