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文广新局 办公电话:62861111
二、项目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一、筹建: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二、设立: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资金信用证明;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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