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文广新局 办公电话:62861111
二、项目名称: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电影放映经营许可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企业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4.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材料;
5.放映场所消防意见书;
6.资金证明、器材设备、企业章程;
7.专业人员技术资格证明;
8、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第1条依据《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章,第三十八条。
第2-8条依据《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章,第三十六条。
第5条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令第39号公布)第六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令,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十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简政放权的决定》(郑政〔2013〕29号)
附件3:51电影放映经营许可下放至县(市、区)级文广新局;
3.《郑州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关于下放六项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郑文广新通[2013]139号):
一、下放的六项行政许可项目
1.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许可;
2.复印打字单位经营许可;
3.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4.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
5.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二、下放范围
六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下放至各县(市)区文广新局管理部门、五个特殊区域文广新局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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