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工商局 办公电话:62862409
二、项目名称: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3
五、申请条件:
一、内资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留原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留原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依据:《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二、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留原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核原件
,留存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依据:《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二、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7】、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公司变更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留原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留原件);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留原件);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留原件);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留原件);
◆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留原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
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留原件);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
割证明;(留原件)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
权交割证明(留原件);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留原件)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留原件)。
依据:《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二、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8】-【16】项。
(四)分公司变更登记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核原
件,留存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留原件);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留原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留原件)。
依据:《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二、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7】、分公司提交材料变更规范。
(五)公司注销登记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留原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留原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留原件);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留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留原件);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留原件)。
依据:《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二、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8】、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六)分公司注销登记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留原件);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留原件)。
依据:《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二、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9】、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七)撤销变更登记
1.《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可自拟),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留原件);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留原件);
依据:《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二、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八)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
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留原件);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留原件);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留原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留原件) ;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留原件);
依据:《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二、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21】、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九)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因合并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合并协议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留原件);
6.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留原件)。
依据:《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二、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22】、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十)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
根据合并协议,解散公司注销后其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合并协议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留原件);
5.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留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留原件)。
依据:《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二、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23】、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十一)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留原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留原件);
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留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留原件)。
依据:《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二、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24】、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十二)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分公司归属于新设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留原件);
6.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留原件)。
依据:《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二、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25】、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十三)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留原件);
5.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留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留原件)。
依据:《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二、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26】、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留原件);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留原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留原件)。
依据:《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三、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7】、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留原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留原件);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依据:《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三、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8】、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留原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留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8.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留原件)。
依据:《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三、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9】、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留原件);
◆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留原件);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留原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留原件);
◆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留原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留原件)。
依据:《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三、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30】—【36】条。
(五)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留原件);
4.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留原件)。
依据:《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三、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7】、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六)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留原件)。
依据:《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三、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38】-【39】。
(七)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
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留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留原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留原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留原件);
7.企业法人公章(留原件)。
依据:《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三、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0】、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八)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留原件);
4.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留原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留原件);
6.公章(留原件)。
依据:《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三、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41】-【42】条。
(九)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留原件);
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
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留原件);
5.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留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7.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留原件);
8.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留原件):
◆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
◆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 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9.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0.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留原件);
11.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留原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可以和第9项材料合并提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
12.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13.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留原件)。
依据:《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四、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3】、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十)企业申请迁入调档
l.《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留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依据:《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六、其他登记事物相关材料规范【51】、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留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留原件);
5.按照内资企业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依据:《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六、其他登记事物相关材料规范【5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三、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
(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留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留原件);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留原件);
5.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所有权或者股份的证明(留原件);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
6.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依据:《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八、企业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6】、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留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留原件) ;
4.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母公司名称的提交)(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母公司名称的提交)(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变更集团成员的提交)(留原件);
7.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其他类型成员不需要提交)(变更集团成员、集团母公司的提交)(留原件);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8.新加入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变更集团成员的提交)(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9.变更后集团母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集团母公司的提交)(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10.《企业集团登记证》(留原件)。
依据:《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八、企业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57】-【61】。
(三)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留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企业集团登记证》(留原件)。
依据:《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第八、企业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2】、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四、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
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留存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留原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留原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留原件);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留原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留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
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留原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留原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留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十一条。
(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留原件);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留原件);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
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拟留)和继任委派书(留原件);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留原件);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留原件);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留原件);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留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留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留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留原件);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留原件);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留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四)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留原件);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留原件);
4.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留原件)和其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
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留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五)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留原件);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留原件);
4.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留原件)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7.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留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
(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留原件);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留原件);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留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五、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
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四)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设立登记: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设立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8.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许可文件。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注销登记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
5.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查-核准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改)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
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3.《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工商企字第59号)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号令第82号公布,2006年8月27日修改)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
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2014年2月19日修改)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6.《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
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
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八、备注:县(市)、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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