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民族宗教事务局 办公电话:62858301
二、项目名称:公民民族成分确认
三、项目性质:行政确认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办理
五、申请条件:
1.申请人提交一份书面申请报告(未成年人由父母代为申请);
2.变更需填写《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3.户口本的首页、申请人页、配偶页、变更人页(如父母双方户口不在一册,亦须一并提供)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结婚证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变更人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7.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依据:《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第二条,《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1990年5月10日民委(政)字[1990]217号发布)第七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少数民族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汉族外的我国其他民族。公民的民族成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2.《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1990年5月10日民委(政)字[1990]217号发布)
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八、备注:县(市)、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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