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民政局 办公电话:62852673
二、项目名称:社会组织登记审批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一、社会团体登记:
(一)申请社会团体筹备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二)申请社会团体成立
1.成立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资格审查意见;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社会团体负责人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花名册;
6.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人一张;
7.常务理事会花名册;
8.章程。
依据:《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第十条。
(三)申请社会团体变更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变更决议;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变更的文件;
4.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2)变更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变更活动资金的,应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同时出具该社会团体前后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依据:《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申请社会团体注销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申请书,附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登记证书正、副本;
5.单位所有印章,账务凭证。
依据:《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9月29日公布)第十五条。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九条。
(二)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3.变更后的新章程;
4.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1)变更地址:新地址产权或场所使用证明;
(2)变更注册资金:新的验资报告;
(3)变更法定代表人: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4)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申请书,附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登记证书正、副本;
5.单位所有印章,账务凭证。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十八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八、备注:县(市)、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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