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民政局 办公电话:62852673
二、项目名称:离婚登记
三、项目性质:行政确认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办理
五、申请条件:
1.具有管辖权
2.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3.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4.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双方提交本人有效常住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户口薄、身份证(初审原件后需留复印件)
7.结婚证(2本)
8.声明书
9.离婚协议书(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达成一致的协议书
10.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
11.离婚登记审查处理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八、备注: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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