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民政局 办公电话:62852673
二、项目名称:结婚登记
三、项目性质:行政确认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办理
五、申请条件:
1.具有管辖权
2.达到法定婚龄(男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
3.双方完全自愿
4.双方均无配偶
5.双方无直系血亲或二代以内旁系血亲
6.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7.户口薄、身份证(初审原件后需留复印件)
8.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9.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10.近期大二存免冠合影照片
依据:1见《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第四条, 2-6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1年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九号公布施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7-10见《婚姻登记暂行规范》(2003年10月1日民政部发布实施)第二十二条(七)、二十三条、三十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1年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九号公布施行)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八、备注: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