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民政局 办公电话:62852673
二、项目名称:福利企业认定初审
三、项目性质:行政确认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2.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含) ;
3.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5.企业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工种、岗位;
6.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
7.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8.企业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10.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11.企业所有在职职工花名册和残疾职工花名册;
12.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及复印件;
13.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及复印件;
14.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15.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工资表;
16.新办福利企业实地核查意见表;
依据:1-6见《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13年7月1日豫民〔2013〕1号公布)第四条,7-16见《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13年7月1日豫民〔2013〕1号公布)第七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上报
七、项目设立依据:
1.《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9月15日民福发[1990]21号发布)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统一管理。
第六条:凡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区)以上(含县级,下同)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领取《社会福利企业》,经同级有关审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优惠待遇。
2.《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13年7月1日豫民〔2013〕1号公布)
第七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认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认定机关。认定机关应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认定机关是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直接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八、备注: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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