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气象局 办公电话:62862606
二、项目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设计审核5; 竣工验收3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总规划平面图;
3.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公布)第八条。
二、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4.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5.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公布)第九条。
三、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5.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6.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公布)第十九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附件:序号第378项,项目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入投使用。
八、备注:县(市)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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