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人防办 办公电话:62869783
二、项目名称: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拆除审批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3
五、申请条件:
一、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审批提供材料:
1.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申报表、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 使用人防工程隶属单位的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 人防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4.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使用合同或工程隶属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合同》;
5. 双方签订的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提供材料:
1.人民防空工程拆除申报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建设场地既有人民防空工程确认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3.地面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地形图)一份。
依据:《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有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3.《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用途,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当地新建人防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4.《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人防工程使用人和工程隶属单位,应自开发使用合同签订后5日内持下列资料按管理权限向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申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
八、备注:县(市)、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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