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人防办 办公电话:62869783
二、项目名称:拆除、迁移人防通信、报警设施审批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的拆除、迁移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其它相关材料。
(备注:此事项为下放事项,从未办理过,其它相关材料上级部门未加以明确)
依据:无法律、法规明确依据,由人防部门根据管理实际设定。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人大公布,2010年7月30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由拆除者易地建设安装或补偿另行建设安装所需的费用。
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十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简政放权的决定》(郑政〔2013〕29号)
附件3;序号:第42项;名称:拆除、迁移人防通信、报警设施审批;下放级别:县(市、区)人防办
八、备注:新增第十轮审改下放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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