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人防办 办公电话:62869783
二、项目名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设计要求核定书核发
1.项目规划设计总体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原件;
2.地质勘探报告原件;
3.单体方案(加盖单位公章,一式叁份);
4.防空地下室建设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一式叁份);
5.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两张(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注册章、规划部门审核盖章);
6.每栋楼的建筑设计说明、每一层的平面图(显示该层面积)、地下室平面图、基础平面图(反映基础埋深)、剖面图、立面图(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注册章、施工图审查章,A4规格装订成册)及电子文档;
7.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8.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9.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10.建设项目土地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备注: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上需标注人防地下室建设的范围。)
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初审表核发
1.人防地下室施工图纸一套(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注册章);
2.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原件一份(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注册章);
3.人防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人防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书复印件各一份(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三、人防工程审查意见核发
1.人防地下室施工图纸一套(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注册章、施工图审查章);
2.人防地下室施工图纸审查通知书(审查表)原件一份及设计院逐条回复意见(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审图单位审查章);
3.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原件一份。
六、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含减免易地建设费)审批
1.项目规划设计总体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原件一份;
2.地质勘探报告原件一份;
3.单体方案(加盖单位公章,一式叁份);
4.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一式叁份);
5.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两张(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注册章、规划部门审核盖章);
6.每栋楼的建筑设计说明、每一层的平面图(显示该层面积)、地下室平面图、基础平面图(反映基础埋深)、剖面图、立面图(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注册章、施工图审查章);
7.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8.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9.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10.建设项目土地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依据:无法律、法规明确依据,由人防部门根据管理实际设定。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资料;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及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2.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
3.《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发布)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统一就近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二)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五)按照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面积要求的。
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人防工程建设审核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等材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审核意见。 (二)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和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平战功能转换方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出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
建设单位应当持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八、备注:县(市)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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