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教育体育局 办公电话:62872061
二、项目名称: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审批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一、民办学校筹设审批: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第十二条。
二、民办学校设立: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注: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第一和第二的3、4、5项规定的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第十四条。
三、民办学校终止审批:
1.终止办学申请;
2.财务清算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
四、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第一和第二的3、4、5项规定的材料。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八、备注:县(市)、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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