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交通运输局 办公电话:0371-56515100
二、项目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审批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3
五、申请条件:
(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1.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6.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
(二)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1.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行政许可申请书;
2.出租汽车更新审批、办理流转表;
3.计价器安装通知单及车载电台安装通知单;
4.机动车行驶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安装经营设备后的车辆照片;
5.购车发票(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7.机动车使用性质证明;
8.加盖公章的公司代码证复印件。 车辆运营证件署个人名称的,还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私有车辆挂靠公司(联队)申请表、车主与挂靠单位签订的挂靠管理合同。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1.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行政许可申请书;
2.出租汽车驾驶员岗前培训合格证;
3.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驾驶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初中以上学历证明(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驾驶员本人近期1寸免冠蓝色背景照片2张;
7.与所属公司签订的服务管理合同。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序号112;项目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7年8月22日公布,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人大第三次会议批准)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当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单位自用客运汽车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应当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后,应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7年8月22日公布,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人大第三次会议批准)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一)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二)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驾龄,并安全行车,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三)经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被吊销客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吊销之日起已经满五年。
4.《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7年8月22日公布,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人大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投入营运的车辆经公安部门检测合格,领取车辆专用牌照后,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车辆运营证。车辆运营证实行一车一证。
八、备注:县(市)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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