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人社局 办公电话:0371-62831288
二、项目名称:设立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申请报告(书面申请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申请理由、申请事项、具备的条件等内容);
2.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3.拟任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和户籍证明(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指导或人才中介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不少于8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服务场所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金)验资证明;
7.省辖市级:开办资金50万元以上,服务场所面积80㎡以上,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资格(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指导或人才中介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
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修订)第四十八、第四十九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名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第五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九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八、备注:县(市)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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