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办事指南 于 2015-10-21 11:40 编辑
一、主体:公安局消防大队 办公电话:0371-62863119
二、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6.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工程,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1998年9月1日以后建成建筑的改建工程,提供依法取得的主体建筑物消防许可或者进行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2)1998年9月1日以前建成建筑的改建工程,提供建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建成时间证明;(3)租用军队或武警部队空余房地产进行的改建工程,提供军队或武警部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和有效期内的军队或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依据:1、2、3、4、5、7见《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 119号第十五条。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8.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依据:《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 11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2008年10月28日修订)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河南省消防条例》(1994年11月1日公布,2014年3月26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其消防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审核。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已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已经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因改建、扩建或改变用途需要变更消防设计的,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备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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