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保密局 办公电话:0371-62851365
二、项目名称:不宜招标的政府涉密采购项目认定审核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提供涉密采购项目清单;
2.采购单位申请函。
依据:无明确依据,涉及安全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回复采购单位申请函-审批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号公布)
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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