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公安局 办公电话:62873115
二、项目名称:公民普通护照核发、加注及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7天不包括制证时间)
五、申请条件:普通护照核发、加注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以及双方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6.已持有效护照的,须提交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依据:1-5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令第96号公布)第四条、第九条。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加注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双方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6.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含探亲、商务、团队旅游、个人旅游、逗留和其他情况):
依据:《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第三、四款。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签注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双方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5.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6.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7.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8.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含应邀前往台湾的和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2种情况)。
依据:《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台[2005]897号)第一条第二、三款。
非本市户籍人员异地办理护照,往来台湾通行证 异地证件仅能在郑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东区受理点办理,不能办理港澳证及其签注。
流动人口异地提交普通护照、赴台出入境证件申请
适用人群1:我市户籍人员的非我市户籍的配偶(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未满16周岁的子女。
提交材料: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郑州户籍关系人的户口簿以及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出生证明)。申请赴台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个人游不需提交)。
适用人群2:非我市户籍、在我市就业和就学人员及其配偶(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未满16周岁的子女。
提交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人员还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就学人员还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如其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属关系,则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申请赴台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适用人群3: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且在我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提交材料: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申请赴台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异地提交换、补发出入境证件、签注申请
适用人群:非我市户籍,在我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且需要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提交材料: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申请赴台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上报-发证
七、项目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
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
第十五条: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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