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办事指南 于 2015-10-20 16:17 编辑
一、主体:公安局消防大队 办公电话:0371-62863119
二、项目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依法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依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20号) 第八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2008年10月28日修订)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河南省消防条例》(1994年11月1日公布,2014年3月26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作出不合格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需要扩建、改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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