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质监局 办公电话:0371-62872084
二、项目名称: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3
五、申请条件: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证明材料(计量检定证书,相关检定员证书(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文件(或制度);
5.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实验合格证书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法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7.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
8.受委托人身份证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公布)第十七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85年9月6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改)
第十二条第一款: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八、备注:县(市)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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