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农委 办公电话:62851800
二、项目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5
五、申请条件: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身份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平面布局图;
4.经营用房房产证或租房协议(核原件,留存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5.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身份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八、备注:畜牧中心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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