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农委 办公电话:62851800
二、项目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3
五、申请条件: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图;
3.设施设备清单;
4.管理制度文本;
5.人员情况。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八、备注:畜牧中心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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