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国土资源局 办公电话:0371-62875678
二、项目名称:临时用地审批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用地单位(个人)申请临时用地申请;
2.用地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成立批准文件;
3.法人证明、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主管机关或发改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5.临时用地协议(临时用地单位(个人)和被用地单位签订;
6.复垦保证书(与乡、镇政府签);复垦保证金,缴纳票据复印件;
7.城市规划部门用地批复(城市规划区内);
8.市国土局出具的地类分析(不得涉及基本农田、涉及园地、林地的由主管部门批准意见)。
依据:无法律、法规明确依据,由国土部门根据管理实际设定。经审核,拟作为前置条件。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公布,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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