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农委 办公电话:62851800
二、项目名称:生鲜乳收购许可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3
五、申请条件:
1.生鲜乳收购申请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3.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标明品牌、材质、运行状态);
4.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7.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依据:《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第十八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
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八、备注:畜牧中心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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