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国土资源局 办公电话:0371-62875678
二、项目名称:出让土地转让审批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双方转让申请;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登记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件复印件(之前签订过出让合同的需提供);
4.《房屋所有权证》(转让房产的);
5.上级机关或所在地政府、办事处、社区确认产权证明(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6.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审计报告(转让在建工程的);
7.同意转让的相关证明文件(涉及国有资产转让或需明晰产权的);
8.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9.双方转让协议或法院协助执行文书;
10.评估报告;
11.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2.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1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4.宗地图;
15.原批准机关同意其转让土地的证明(国有控股企业在破产、改制等情况下取得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的)。
依据:无法律、法规明确依据,由国土部门根据管理实际设定。经审核,拟作为前置条件。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公布,2007年8月30日修订)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公布)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1994年4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2010年7月30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