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农委 办公电话:62851800
二、项目名称: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3.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
4.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5.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依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九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发布)
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八、备注:农机中心承办
|
|